温教办政函〔2005〕34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
为了保证我市教师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面向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浙教人〔2003〕224号)等有关规定和省教育厅人事工作会议精神,现就2005年面向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凡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包括在职教师和非在职教师,均可在报名期限内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我省在职教师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已全部结束,自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后,申请教师资格的在编教师一律按照法定条件参加社会认定。
二、教育学、心理学的补修和考试
非列入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须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补修和考试,取得《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但在2001年底前已在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院校或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并取得单科合格证书者,可免于参加全省的教育学、心理学的培训和考试。
三、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
除列入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外,其他申请者须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并达到合格水平。申请人应具备承担与申请教师资格种类相应的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懂得教育教学的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及学生管理等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主要考察以下六个方面:教学设计能力、掌握教学内容能力、教学组织能力、教学效果、教学基本素养、仪表仪态。测试方式为笔试和试讲,试讲可采取上课或说课形式。
四、认定程序
(一)报名和咨询阶段
教师资格认定报名时间为4月11日至4月13日。市局直属学校在职教师申报各类教师资格和鹿城区域内非在职人员申报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师教师资格向温州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报名,其他对象向各自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政工(人事)科报名(各报名点联系电话见附件1)。报名时必须携带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户籍或人事档案所在的单位(人才交流中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非全日制的本科文凭还需专科文凭原件和复印件);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除普通全日制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外);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师教师资格,还需提交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7.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5张。
(二)体检和申请阶段
根据《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均应参加体格检查,由实施教师资格认定的机构统一组织报名人员集中到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申请人员提交申请材料,除报名时的7类材料外,再提供:
1.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必要时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检查表》一份(此材料由认定机构统一到医院领取)。
认定机构要及时告知申请人是否须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三)审查和汇总阶段
在受理结束后,需对申请材料作再次审查。各报名机构负责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材料审查工作,市教育局政治处负责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师教师资格材料终审工作。各报名机构4月30日前将《花名册》、《汇总表》(见附件2、附件3)及申报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师教师资格的申请材料上报市教育局政治处。
(四)测试和认定阶段
依据《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与办法》, 5月中下旬统一组织专家对申请人员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学科专业评议组将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评意见及个人申请材料提交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讨论,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依照《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提出认定意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是否认定结论。
五、收费规定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2〕250号)规定,教师资格认定费标准为每人250元(除列入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外)。根据《关于公布取消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浙财综字〔2004〕80号)精神,不再收取《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地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按照认定程序,依法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加强对教师资格实施工作的执法监督和检查,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