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5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从2017年开始取消中小学校干部行政级别,实行校长职级制。
校长职级制实行后,中小学校长不再有类似处长、副处长等行政级别,而是启用校长职级序列,分四级九等,分别为特级校长、一级校长(一、二、三等)、二级校长(一、二、三等)、三级校长(一、二等),3年评定一次。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每2年认定一次,有效期4年。
校长每个聘期为3年,聘任期满后,其职务、职级自然解除,经考察、考核合格可以续聘或交流聘任。初聘校长需有多个学校任职任教经历,任职6年后要交流。
中小学校干部行政级别取消后,按隶属关系归口县(市)区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据了解,济南市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公办全日制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校长(含党组织书记、幼儿园园长)都被列入此次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改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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