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法、英、德四国中小学校长权力比较
中小学校长是特定的社会角色,是学校管理关系的承担者与创造者,是学校教育改革的关键人物。校长的权力直接关系到学校的办学质量与效益,影响到一所学校的整体形象。由于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的不同,当今世界各国中小学校长拥有的权力差异很大。探讨各国中小学校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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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模式和特点,博采众长,为我所用,对于加强我国学校管理体制的改革,提高学校管理工作的质量将大有裨益。
美国:校长权力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不断变化
美国是典型的地方分权制国家,联邦政府没有管理教育的权限,教育管理权主要在各州。州的教育行政机构组织包括州教育委员会和州教育厅。事实上,许多州把实际教育管理权都委托给地方教育行政机构——学区来行使。美国的学区是直接、具体实施州教育政策和管理公立中小学的最基层的教育行政机构。尽管美国各州、各学区赋予校长的职权明显不同,如有的州在学校法规中确立了校长的法律地位,并单独立法规定了校长的职责;有的州给校长以教师地位;有的州的学校校规中只提及了与校长工作有关的责任……但是,中小学校长是负责学校全面工作的法人代表的地位在全国则是相同的。
探讨美国中小学校长的权力,不难发现,美国校长的权力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不断变化。仅以美国中学校长权力来说,是伴随着角色特征逐步发展起来的。100多年来,发生了五次比较大的变化。
1865~1885年间,美国中学校长作为普通的教育工作者而从事某些学校管理事宜,其工作信条是“教学性的教师”。1888~1905年间,随着美国中学的进一步扩大,美国学校校长需要更多地“关注和指导”学校的教育方案,“作为应用哲学”的管理信条成了其学校管理的特征。
20世纪初期,在强调经济效益高于一切时,美国学校校长出现了另一新的管理信条,即“作为经营的学校管理”。此时美国中学校长对内负责全校工作,对外代表学校的角色已建立起来,具备了三项持久的基本权力:即学校的组织和管理、教学的监督和领导、学校——社区关系的协调和维护。这些职能延续至今仍没有本质的改变,校长通常不再或很少从事教学工作。
1930~1950年间,随着美国经济“大萧条”的爆发和罗斯福“新政”的出台,民主思想以及人人都可参与学校决策的观念日益蔓延,学校中的民主使学校管理人员的权力和威望江河日下,但他们所从事的“技术性工作”对美国中学来说仍是不可缺少的。校长在管理学校的过程中十分强调士气、团体的凝聚力、合作以及非正式组织等方面。此时校长的权力集中体现在作为社会代理人的校长。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美国学校管理在不忽视学校非正式组织的作用的同时,更重视学校正式组织中的人的行为。美国学校管理中出现的“作为应用行为科学”的学校管理信条,左右着美国中学校长的工作方式。美国中学校长作为应用行为科学家,延续至今。
美国中学校长的发展历程充分表明,美国中学校长管理中学事务方面的权力是逐步获得和扩充的。考察美国学校管理现状,我们会发现,美国学校管理的早期信条至今仍留有许多痕迹。如美国中学实行教学与行政分工制,70%的中学校长不亲自承担教学任务;有些中学校长仍倾向于把自己看做行政经营者,而其他人则把自己看做是“教学性的教师”。行政经营型校长的权力集中于行政和经营,把学校顺利运行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责。其主要精力集中在行政督导,从事学校各部门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获得教职员的依赖与支持,赢得学生的爱戴与尊敬;争取社会合作与支持,处理学校与社区居民、地方教育委员会的关系,以及为募集学校经费而努力。他们对教学工作起监督作用,管理支持教学的资源。如,制定预算、编制报告、搜集和传达信息等。至于学校的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行政事务管理多由副校长承担。把自己定位于“教学性的教师”的校长,则更关心教学、教研和教改活动的进行,谋求课程与教学的改进,并经常性地评估教学质量,努力创造有益于学习的学校氛围。他们把“教学管理”、“教师工作评价”、“课程设置”视为自身最主要的三项权力。
无论美国中小学校长自身怎样定位,与欧美其他国家中小学校长权力相比,美国中小学校长不仅工作职权大,对内负责全校工作,对外代表学校,而且职权范围十分宽泛,校长的基本职权可分为以下五大类:
⒈决策权。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校长有最后决定权。校长在决策之前,要召开各种会议,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但最后拍板的是校长。美国中小学校长拥有对学校的组织和管理、教学的监督和领导、学校——社区关系的协调和维护的决策权。
⒉教学管理权。在美国,教学的监督和管理被视为学校管理工作的核心。美国中小学校长的教学管理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课程编制,即根据国家和学区的课程方案、课程指南等,针对本校学生的需求和学校目标,编制并实施反映学区观点的课程方案。第二是负责师资的在职培训,即校长必须保证教职员的继续教育,促进教师教学技能的提高和教学方法的改进。第三是教学评估,包括对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学内容、资源利用、教学方法以及教学实践的全程评估。
⒊人事管理权。美国中小学校长的人事权包括学生人事管理权和教学人员人事管理权。校长对学生的人事管理权主要体现在对学生人事工作人员的监督上。学生人事主要是针对学生的调查统计、心理健康、就业等方面进行的工作。校长可任命咨询协调员或成立学生人事服务委员会,以分担学生人事服务的繁重任务。美国中小学校长对教学人员的人事管理拥有相当大的权力。尽管教学人员的招聘和辞退是学区的职责,但校长对教学人员的招聘、工作安排、教学人员能力的开发及辞退起着决定性作用。尤其是在学区依法终止教学人员的聘用关系时,校长的评价则成为学区人事决策的基础。
⒋财经管理权。美国中小学校长的财务管理名目繁多而且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编制财政计划和学校预算,购买物质设备和教科书,登录校产,保管学校各项设施,调控饮食服务,交通运输,校舍、校产的维护和维修,监督学校后勤工作人员的工作。
⒌协调公共关系权。校长首先要协调好学校内部各部门的组织之间的关系,获得教职员的信赖与支持,赢得学生的爱戴与尊敬。还要争取社会合作与支持,处理好学校与社区居民、地方教育委员会的关系。美国学校与社区的合作极为重要,校长必须编制维护学校——社区关系的学校计划,使学校内外部人员保持双向有效的沟通。一方面,校长应加大宣传,让公众了解学校的目标和目的。另一方面,校长又要听取公众对学校的反映和意见,以获得他们的支持,共同致力于青少年的教育。
近年来,美国中小学校长管理协会,在政府支持下,开展评选全国优秀校长的活动。优秀校长的标准是有领导才干,在社区工作卓有成效,得到教师、家长认可,能够帮助学区其他学校的校长提高水平等。由此可见,是否协调好公共关系成为优秀校长的重要条件之一。
美国的学校要接受社会监督,社区成立教育委员会,选举各界人士和学生家长代表为教育委员会委员,学校教育计划和改革方案,均需交委员会讨论,听取意见修改后,方可执行。《美国2000年教育目标法》把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法定为国家的重要教育目标。1997年初,克林顿总统在《美国21世纪教育》的报告中提出“家长选校”和“学校责问”两项建议,其核心内容就是,家长可以选择学校并参与学校管理,经过家长评审不合格的学校,家长可以要求关闭。可见,美国教育行政干预较少,但社会监督力度大,这样能大大减少校长决策的片面性。
法国:校长具有双重作用
法国属于中央集权制的国家,法国的教育行政机构,独立于一般行政体系之外。教育部对下属大学区、省、县、区实行垂直的教育行政领导。法国中小学实施校长负责制。中小学设校长一名,校长秘书一名,另有两人管理教务和总务工作。学校理事会是协助校长工作、参与学校管理的学校内部组织。它由校长、行政和服务部门代表、教育教学人员代表、学生家长、学生代表和地方人士各5人组成,校长为理事会主席。学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有:讨论和研究校内的规章制度、教师和家长互通情况的方式、教学班的定额、学生上学交通、学校食堂管理、课外活动等问题。另外,法国中小学还设置教师委员会、学生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共同参与学校管理。
在法国,校长作为学校的一员,既是校长又是任课教师。他们同教师一样,均是国家公务员,聘任权在国家,而不在学校,工资直接由国家教育部发放。法国对校长的选拔非常严格,既注意资格,也注重经历,竞聘校长职务的教师必须通过严格的考试和培训。这些措施既保证了校长的质量,又提高了其权威性。
法国中小学校长具有双重作用:他们既是国家代表,拥有权力,又是执行工具,负责准备、执行学校行政会议的决议。校长的职责包括检查教学进度;负责维护秩序和安全卫生;对违纪行为进行惩戒,并向司法主管机构提起诉讼;监督和评价教师业绩等。
英国:校长虽是教师身份,但权力在扩大
英国的教育管理体制从行政建制到学校内部的机构设置都比较精简。就教育行政管理而言,在垂直层次上仅分为中央和市(郡)两级。中央教育行政部门为联邦教育部,直接受教育大臣领导,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则为市(郡)教育局,接受教育部和市(郡)行政部门的领导,管理下属教育部门的事宜。
就学校内部的组织机构而言,英国实行的是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由各方代表组成的校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校长是学校首席行政长官,向校董事会负责,执行校董事会的决议并主持学校的日常行政管理事务。
英国的中学通常设校长1名,副校长若干名;小学设校长1名,副校长或校长助理1名。中小学校长、副校长均为教师身份,要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在中小学中,专司管理工作的是“接待室”,其实际职能类似于我国的校长办公室,根据学校规模设3~5名专职人员。除此之外,各学校还设1名高级教师和教育活动协调人,协助校长管理日常教学工作和其他事务,由德高望重、经验丰富的任课教师兼任。
20世纪80年代,英国中小学校长的权力主要有:制订学校的办学方针、目标、实施措施,并努力使这些设想为大家所接受;建立或改组学校内部组织,安排经费和教师,使决策得到贯彻;使每个教职工明确自己的职责,并保持高昂的工作热情;通过工作评估与检查使全体教职员工具有并保持一定的工作水准;为使学校目标实现,寻找一切可以寻得的帮助与支持;与校董事会成员、地方教育当局及其他学校校长保持密切联系和友好的合作;搞好对学校工作的自我评估,找出短处,设法予以补足。
为解决学校教育质量问题,更好地发挥教育培养人才、服务经济的功能,增强英国在国际上的经济竞争力,1988年,英国颁布教育改革法。通过改革,把原属地方教育局的许多权力,诸如学校经费使用权和学校管理权等下放到中小学校,由学校管理委员会及校长负责,即在教师聘用、经费分配、教职工工资、图书资料及设备、清洁卫生、校舍修缮、贫困生资助等方面有决定权。
随着英国政府教育改革的一些措施逐步落实,中小学校管理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呈现出复杂性和变动性的新特点。在这种环境下,校长就不可能仅是一个教学管理者的角色,还应是一个经营管理者、协调者、领导者的角色。校长要主动进行角色调整,以适应复杂变化的学校管理环境。学校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自主决定内部的管理机构。校长的主要职责是:①与学校管理委员会一起管理学校,具体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②管理学校的政策、规划;③管理教学;④管理教职员工;⑤管理预算。
随着英国政府对中小学校管理改革的深入,对校长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现在作为一名校长,不仅要管好教师和学生,还要管理经济环境,提高投资效益等。这种新的变化、新的环境、新的工作,给校长带来了挑战,使校长感到工作有压力。为解决在学校管理中所遇到的新问题,校长自身产生了强烈的要求培训的愿望。
英国校长一旦聘用,即可拿到丰厚的薪金。一般的校长年薪要比教师平均年薪高出近一倍。具体数额根据学校规模和校长本人资历来确定,如在一个有1100余人的综合中学里,校长的年薪近4.2万英镑。校长受聘后,如果在两年内不称职需要解聘,必须遵循解雇校长的固定程序,并不得违犯总的劳动就业法的要求,超过两年,解雇校长就很困难。只要校长想干,就不能辞退,直至60岁或65岁退休。英国校长职业的稳定性和优厚待遇,对许多教师来说,是他们一生中所欲争取达到的目标。
德国:校长一律任课,行政工作较少
德国属于联邦制国家,在教育管理上,联邦政府同各州政府有着明确的分工。联邦宪法规定:“整个教育事业置于国家监督之下,教育、科学的立法管理主要由各联邦州负责。”联邦政府在教育领域的权力主要由联邦教科部行使,但整体教育外交和师资待遇等则由联邦外交部和内政部负责。联邦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行使竞争性立法权,即联邦政府在某教育领域如果不立法,各州就可自行立法,如果联邦已立法,各州应以联邦立法为依据,制定有关规定;行使框架立法权,主要是确定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与各州共同承担高等学校的新建、扩建,参与具有跨地区意义的教育规划和科研促进事务。
德国各州政府在教育管理方面享有充分的自治和自主权,教育领域的基础原则不是由联邦政府的主管部门确定,而是由各州之间相互约定。根据宪法规定,只要联邦法律没有另作规定,各州政府即可在教育领域内行使国家权力、履行国家义务,教育的立法和行政权在基础教育领域里尤为明显。为避免各州教育形成明显差异,保持德国教育体系的统一性,各州组成了州教育部长联席会议,以协调各州的教育政策和措施,确保各州教育事业的一致性和互通性。各州达成的一致意见就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协议”。
德国中小学设校长一名,由地方教育部门任命,副校长由校长任命。除了校长和副校长,还有校长秘书一人,学校没有其他行政人员。德国中小学校长由于一律任课,甚至要上一门主课,各州保留着对学校行使管理权,所以,他们的行政工作较少,主要为执行州教育部的教学计划,负责组织家长委员会,进行教学分工及安排教学计划,具有负责学校的校舍设备、财务和公共关系的职能。房屋管理和清洁卫生由社会服务机构负责。学校会议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由教师和家长代表组成,人数各占一半,其职责是决定诸如选用教材、经费使用、学生成绩评定、家庭作业情况等问题。德国中小学校长以法定的会议主持人的身份出席会议,通过会议管理学校及行使其职权。
德国中小学校长的权力集中体现在教学管理上,必须是优秀教师并且具有管理才能者,才能胜任校长工作。因此,德国对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也是很严格的,大致分为四步:第一步,刊登招聘广告,由区政府进行初选。第二步,对初选合格者进行考察:1.听课,了解入选者的教学水平;2.对年轻教师进行评价,看其有无指导教师的能力;3.召开一次教师大会,看其组织能力如何;4.检查对教育政策法规掌握的情况。第三步,根据考察结果,区政府与学区教育局协商确定推荐人选。第四步,上报州政府任命。有的州在任命之前还进行考试,合格者才任命当校长。在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中,德国校长、教师的工资待遇是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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