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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新规定:替考代考组织作弊将被开除

作者:不详  来源:《北京考试报》
  发布时间:2005年03月31日 08:39  浏览:
  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李东声) 昨天,教育部颁布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针对当前考试作弊屡禁不止的现象,增加了考试作弊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可予以开除学籍等规定,并细化了作弊开除学籍的种类。

  新《规定》明确,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如果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学校应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此外,新《规定》在扩大高校自主权、依法治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确立学生权益救济制度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并取消了原《规定》中与国家基本法律不一致的规定,如取消“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修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校”的规定,改写“精神病、癫痫病须退学”为“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应予退学”。还对学生不得转学的情形作出规定: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以及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不得转学。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长林蕙青表示,新《规定》对高校学生处理和违纪处分标准等明确清晰,对学生违纪处理程序更加规范,为学校和学生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北京大学等高校表示将立即修订学校相关规定,并建立完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据悉,《规定》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和研究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也将参照执行。

责任编辑:lx 最后编辑:2005年03月31日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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