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公布了韩国国内大学与外国大学合作办学规定,此规定自公布日起实施。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目的
此令依据韩国高等教育法实施令第十三条规定制定,以对有关国内大学和国外大学合作办学所需事项进行规定为目的。
第二条 概念
1.所谓“合作办学”是指在合适的国内大学(含研究生院,下同)的学位课程中所设置和管理的课程,根据与外国大学签署的协议来共同进行管理。教育课程在韩国国内完成。
2.“合作办学教育课程”是指根据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所管理的教育课程。
第三条 合作办学领域
综合考虑大学的教育理念及教育条件,由各大学校长决定进行教育课程合作办学的领域。
第四条 合作办学主体
按照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大学选定的合作办学对象应该得到所在国政府承认或评价认定机构承认。
第五条 合作办学方法
1.合作办学的教育课程管理方法根据大学之间签署的协定,由各大学校长自行确定。教育课程的开发、编制、学生评价等课业管理应该有外国大学教授共同参与。
2.合作办学的教育课程不得与该大学学科或学部的教育课程分离管理。但是,相关专业、学制间教育课程等可以根据各学校的不同规定进行管理。
3.与合作办学的教育课程有关,但是没有被列在此规定中的相关事项,由各学校制定管理办法。
4.有关财政使用事项,根据适用于各大学的相关会计法由各大学自行制定细则。
第六条 合作办学规定
有关教育课程合作办学的事项,根据国内大学和外国大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学分的相互认定
1.合作办学的教育课程所取得的学分,应该是被参与合作办学的外国大学承认的学分,此项应被包括在第六条规定里。
2.有关教育课程合作办学所取得的学位授予事项,应按照《教育法》第三十五条及第五十条规定办理。但是,为了和外国大学共同管理教育课程,在必要时,国内大学和外国大学可以共同授予学位。
3.教育人力资源部应设置和高中教育相关的、由专家组成的委员会。此委员会能够对外国大学合作办学教育课程进行评价。
第八条 名称使用
在合作办学教育课程中,国内大学和外国大学的名称可以按顺序表示。(作者单位为中国驻韩国大使馆教育处)
《中国教育报》2005年10月21日第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