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草案提出,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最高可以罚款10万元,而用人单位、中介机构及个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就业促进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部重要法律。立法的基本思路是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关于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并将其制度化,以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注重解决促进就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关系,同时妥善处理就业促进法与其他有关法律的关系。
用假职位骗人最高罚5万
草案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政府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取缔;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求职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及其个人提供虚假信息,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以职业中介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以及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企业未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或者侵占、挪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给予处分。
公共就业机构应当免费
草案提到,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并明确规定了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的服务项目。
草案还规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县以上政府建失业预警
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预防、调节和控制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同时,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体系;省级人民政府逐步完善用人单位用工备案制度。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
逐步推行劳动预备制度
草案提出我国逐步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
草案规定,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操作训练。
建立城乡平等就业制度
草案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经贸政策、投资政策、财政和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等。国家实行统筹城乡和区域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促进和引导农村劳动者有序转移就业,鼓励区域协作。
此外,为了保证本法的顺利实施,草案还规定了各项监督检查措施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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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将富余劳动力1000万
本报讯 (记者郭爱娣)昨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作出说明。他提到,到2010年,全国劳动力总量将达到8.3亿人,劳动力供求缺口在1000万个左右。
田成平说,据统计,到2005年末,全国城乡就业人员达到7.6亿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达2.7亿多人,比1990年末增加1亿多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3%以下。
“‘十一五’期间我国的就业压力将越来越大。”田成平坦言,一些传统行业出现大批下岗失业人员,而一些新兴产业、行业和技术职业需要的素质较高的人员又供不应求。同时,一些非法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劳动者权益现象也比较突出,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也相对滞后,这些都是造成我国的就业压力大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