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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差旅费报销中保险费用的说明

作者:财务处  来源:财务处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1日 08:34  浏览:

各位教职员工: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行〔2019〕61号)的相关规定: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报销保险费用。学校已统一为教职员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自2024年5月13日起差旅费报销中不再重复报销保险费用。

财务处、人事处

2024年5月11日

责任编辑:王耀章 最后编辑:2024年05月11日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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